国信e采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交流群
位置 返回首页 行业聚焦 3月“黑名单”曝光:这些企业缘何单笔被罚20余万元?

3月“黑名单”曝光:这些企业缘何单笔被罚20余万元?

发布时间:

据《中国招标》编辑统计,2026年3月,中国政府采购网共发布“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178条,环比下降约26.1%。尽管3月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数量有所回落,但当月出现3家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案件,单笔最高处罚金额达26万元,3家企业合计被罚78万元;更有企业因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被罚24万余元,引发关注。

本次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中,主要包含以下4类情形:

第一类情形: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70条,占比约39.3%)

典型案例1:

江西某纳咨询有限公司、江西省某然贸易有限公司、吉安某盼贸易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部门不予、减轻、从轻和从重行政处罚适用规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赣州市章贡区财政局对上述三家公司分别处以26万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典型案例2:

在同一政府采购活动中,上海某普数码喷绘有限公司与上海某之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江市某成标识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序号第79项均填写的是第78项内容“桌上足球台”,漏了采购需求中第79项“投篮机”,评标委员会判定三家投标供应商响应雷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明溪县财政局分别对3家公司处以17730元罚款,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以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类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68条,占比约38.2%)

典型案例1:

嵊州市某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嵊州市三江街道办事处广告制作采购项目标项四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任某某、赵某某、邢某某特种作业证为虚假材料;嵊州市某晖数码图文快印有限公司在嵊州市三江街道办事处广告制作采购项目标项二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裘某某、汪某某特种作业证为虚假材料;嵊州市某邦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在嵊州市三江街道办事处广告制作采购项目标项一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汪某某特种作业证为虚假材料;嵊州市某顺印务有限公司在嵊州市三江街道办事处广告制作采购项目标项三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竹某某、王某某特种作业证为虚假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第34项第3档,嵊州市财政局对嵊州市某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处以76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10019元;对嵊州市某晖数码图文快印有限公司处以76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15678.61元;对嵊州市某邦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处以76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25216.51元;对嵊州市某顺印务有限公司处以76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16217.16元。

典型案例2:

嵊州市某野广告装潢有限公司在嵊州市浦口街道办事处广告制作采购项目标项二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竺某某特种作业证为虚假材料;嵊州市某锐广告装潢有限公司在嵊州市浦口街道办事处广告制作采购项目标项四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俞某、徐某某特种作业证为虚假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第34项第3档,嵊州市财政局对嵊州市某野广告装潢有限公司处以160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97298.54元;对嵊州市新锐广告装潢有限公司处以240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类情形: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38条,占比约21.3%)

典型案例1:

广州市某之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广东省自然灾害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韶关市武江区)(二次)”采购活动中,确定为中标供应商后,以项目前期未做详细的市场调查和评估,导致本项目部分产品不能在投标文件承诺交货期按时交付为由,放弃中标资格,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韶关市财政局对其处以21555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典型案例2:

当事人中标绍兴市中心医院医共体总院甲状腺、性激素、肿瘤、感染类等化学发光免疫流水线试剂采购项目,当事人于中标后提交《中标放弃函》称“投标实际响应试剂品牌不符合招标要求”,放弃中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对其处以24048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类情形: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2条,占比约1.2%)

典型案例1:

某王(北京)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河北省财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3项第一款,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财政局对其处以618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典型案例2:

在某政府采购活动中,江西某帼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擅自中止采购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铅山县财政局对其处以11943元罚款,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