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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市场秩序,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效能,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2〕15号)第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对连续两年(自2024年1月至2025年12月)未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进行通报,收回山东省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操作权限。
被冻结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需解冻的,可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代理机构解冻”模块向采购人提交申请,并上传委托代理协议,采购人审核通过后恢复其系统操作权限。
附件:两年内未开展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
山东省财政厅
202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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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