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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近日出台《重庆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采购质量与效率。
《办法》明确,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和服务;依法必须招标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4类项目中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规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得具有倾向性和歧视性,不得要求或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货物的品牌、产地或特定货物规格、型号等,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在期限要求方面,《办法》规定,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活动中,采取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文件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在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中,采购文件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从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从询价通知书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从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代理机构应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采购人收到评审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办法》还提出,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供应商资格审查结束后,采购人、代理机构应组织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磋商。谈判、磋商的顺序以现场抽签或其他能够给予供应商平等机会的方式确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组织采购小组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无法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或者无法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与供应商进行商定的采购小组应当停止商定,并由采购人、代理机构终止采购活动,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采购人在确认采购结果过程中,应对成交候选供应商资格条件和其成交产品实质性要求等内容进行核实,不得确认不符合要求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宗禾)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