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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管理新规出台:实行5年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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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信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能源局 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经信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委(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宁波市能源局,宁波市通信管理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和我省招投标领域治理改革有关工作要求,现将《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能源局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2026年3月6日

原文: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信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能源局 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