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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关于“追加采购”的相关问题,财政部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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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编号:2558-3659196


问:A项目完成政府采购招标后,如需在下一财政年度追加同样的采购内容,超过400万的(且超原项目预算10%),是否必须按独立项目进行采购?如考虑项目实施的同一内容和时间紧迫等因素,可否直接根据项目的实际采购需要,申报相关采购监管部门后,作为A项目的追加采购,直接委托A项目中标供应商完成?


答:留言所述情形应按新的采购项目进行采购,不得作为追加采购内容执行。



留言编号:7635-3572969


问:如果一个项目签订补充合同,其金额符合不超过中标金额的10%,但是超过了采购限额标准,该如何处理,有何相关依据?


答:留言所述问题可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与供应商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直接签订不超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补充合同。



留言编号:6720-3271547


问:政府采购法第49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请问该条规定是否适用于所有的政府采购方式?也即是否无论何种政府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下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在满足上述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均可以追加采购不超过10%的标的物?期待您的答复,谢谢。


答:政府采购法第49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规定,适用各类采购方式。但要注意,前提必须是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同一原始合同期限内累计追加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留言编号:2683-3195703


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一、请问“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该如何理解?判断标准是什么?二、请问以下两种理解哪一种正确:

1.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合同的基础上,即使是合法合规的工程签证、设计变更、联系函等,其追加的总金额也不能超过合同额的10%;

2.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合同的基础上,如果是合法合规的工程签证、设计变更、联系函等,其追加的总金额可以超过合同额的10%。


答: 问题一:追加采购指的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就是合同没有执行完。此时追加的相同的货物指的是原合同中有的品目,例如原合同采购的内容中有A型电视机,可以追加原合同金额10%的A型电视机。但是不可以改为原合同没有的B型电视机,更不能追加原合同没有的录音机。如果是工程,指的是原招标范围以外,追加的工程。例如原来工程面积是1万平米,在原建筑物或构筑物追加1000平米是可以的。

 问题二:这里的追加采购指的不是结算的方法。当工程合同采用单价合同计价时,实际结算是按照工程量乘以单价作为结算价款的。在设计不变、招标范围不变、施工图纸不变、合同范围不变的情况下,由于工程量清单不准确或者施工现场的变化发生的现场变更,应该不受10%的限制。10%限制是指在原合同之外,追加的工程。


来源|财政部国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