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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种情形被禁止!东莞严管公职人员插手干预工程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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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

2026年2月11日,东莞市纪委监委联合市发改局印发《东莞市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登记报告办法(试行)》,旨在严管工程建设领域的廉洁风险。该《办法》核心建立了“谁发现、谁登记、谁报告”的强制登记报告制度,要求招标人、投标人及评标专家等在遭遇违规干预时必须如实填报并上报,同时明确正常履职行为不属于干预。文件确立了对如实报告者的保护与奖励机制,以及对瞒报、诬告和违规干预者的严肃追责条款。


《办法》第五条详细列出了21种禁止情形的负面清单,具体包括:

  1. 规避招标:明示或暗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通过化整为零、假借特殊工程名义、集体决策转非公开、“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等方式规避招标。

  2. 擅自变更内容:明示或暗示不按审批、核准的招标事项内容进行招标。

  3. 违规选用方法:明示或暗示应当采用而不采用“评标定标法”。

  4. 脱离平台交易:明示或暗示应当进入而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5. 拒绝监督:明示或暗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

  6. 指定投标人:明示或暗示为招标人介绍、推荐和指定特定投标人。

  7. 指定代理机构:强制或授意招标人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8. 强制委托代理:强制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

  9. 量身定制文件:明示或暗示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

  10. 协助弄虚作假: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借用、伪造资格业绩,或参与围标串标。

  11. 干涉组织组建:干涉筛选小组、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等组织的组建。

  12. 操控评标过程:干扰评标专家工作,干预、操控筛选、评标、答辩或定标过程及结果。

  13. 干预中标后续:明示或暗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要求转包分包,或指定商品服务供应商。

  14. 签订阴阳合同:明示或暗示签订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15. 干扰异议投诉:干扰招投标活动的异议、质疑、投诉处理,或向监督部门施压。

  16. 泄露内幕信息:超越权限打听索要信息,违规获取或泄露未公开项目信息,通风报信。

  17. 违规牵线搭桥:利用职务影响为招投标各方牵线搭桥,干预斡旋工程建设活动。

  18. 干扰业务谋利:利用影响干扰相关单位业务,为特定关系人获取分包等提供便利。

  19. 跨界说情拉关系:要求在项目之外为其他项目说情、拉关系或安排特殊关照。

  20. 越权决策:擅自决定相关事项,违规代替下级决定或强令下级按意图执行。

  21. 其他违规行为: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