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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改委牵头起草《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落实主体责任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聚焦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明确责任体系、管理要求与严格追责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
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2月5日至3月7日,单位/个人可通过在线填报、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各级国有投资且属于必须招标范围和标准的工程项目,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确立清晰的招标人责任体系,明确标前、标中、标后管理要求,构建招标人内部监督、上级主管部门监督、行政监管部门监督的三重监督体系,同时明确问责情形与“一案双查”机制,倒逼责任落实。
为全面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和招标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5〕13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等文件精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相关部门起草了《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落实主体责任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2月5日至3月7日。相关意见建议请通过在线填报、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处。单位反馈意见,请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个人反馈意见,请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楼云;联系电话:0571-87052924; 电子邮箱:fgwggzyc@126.com; 通信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2月5日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落实主体责任工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5〕13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等文件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的全面领导,全面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和招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浙江省各级国有投资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规定范围和标准的项目适用本办法。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总体要求】 招标人对国有投资工程建设和招标行为负总责。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全过程全链条管理,提高国有投资效益,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等应当按职责指导督促招标人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综合指导协调。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集体决策】 招标人党组(党委)应当切实履行招标人主体责任,将项目建设纳入“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内容,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决策,强化对项目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 招标人没有党组(党委)的,参照执行。(余同) 第七条【权责清单】 招标人应当制定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权责清单,对承办机构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厘清各岗位管理界面与职权,实行关键岗位质量安全责任制度,确保岗责对应、权责清晰、失职追责,探索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绩效评价机制。 第八条【队伍建设】 招标人应加强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培训教育与考核,实行廉洁承诺制,在标前、标中、标后等各环节全链条要开展常态化提醒、针对性警示教育,提升专业能力与责任意识、廉洁意识。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九条【严格强制招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依法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开展招标活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未按规定设定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技术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条【前期管理】 招标人应当加强项目招标前期管理,确立工程数量和技术要求、关键节点、工期、验收标准,明确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等内容,确保招标标的完整准确,防止因设计缺陷、漏项、验收标准不确定等导致项目重大变更、国有资产投资规模失控等。 第十一条【选择招标代理】 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选择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优先选择信用良好、专业能力强的代理机构,确保招标代理机构具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招标人应当在代理合同中明确委托范围、招标代理费用、权限、期限、项目负责人、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严格约束招标代理行为。 第十二条【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人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并按要求公示,对行业监管部门指出、大数据预警提示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确保招标文件合法合规合理,符合项目实际需求。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公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前将拟发布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公示不少于5日,征求潜在投标人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 对于公示期间潜在投标人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招标人应逐条审核并说明采纳与否依据、理由。 第十四条【公平竞争审查】 招标人应当按照统一大市场建设相关要求,严格落实招标投标“七个不准”,在公开发布招标文件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作出书面审查结论。 书面审查结论应当作为招标文件附件同步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审查情况应当纳入项目招标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组建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应当合理设置评标专业条件,抽取评标专家,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应规范建立“招标人代表专家库”,选派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作为招标人代表,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招标前在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人代表。 招标人代表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导向性或暗示性言论,干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公正评标。 第十六条【开标评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组织开标、评标,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前及时处置行业监管部门指出或大数据预警提示的问题,发现符合否决投标情形的,及时向评标委员会反映;发现评标专家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评标报告审查】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 招标人发现评标存在错误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标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及时进行纠正,并将有关情况报行业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实质性审查】 招标人应当结合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投诉、举报等情况,在定标前对中标候选人是否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审查。 招标人发现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认为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依法审查确认。 中标结果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对评标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规范定标行为】 招标人采取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应当制定定标方案,明确定标的时间、地点、人员、规则、流程和应急处理预案、纪律要求等事项,相关资料应纳入招投标档案管理,妥善存档备查。 定标过程可邀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采取摇号定标的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公开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十条【异议、投诉】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投诉的途径,在法定时限内处理、答复异议事项,不得故意拖延、敷衍。 出现投诉举报的,招标人应当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履约管理】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履约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项目人员、质量、安全、进度等事项的管理,紧盯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重点人员是否与中标承诺一致,紧盯工程分包、材料供应、劳务协作等重要事项是否与中标承诺一致,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合同履约,如实提供工程分包商、材料物资供应商、竣工结算等数据、资料,防止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现场管理】 招标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 招标人承办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工程项目建设直接责任,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项目建设现场管理,督促关键人员到岗履职,落实岗位责任、规范人员变更; (二)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和规范施工,严格落实各方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发现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具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四)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项目施工现场信息化监督,非涉密项目需在施工现场设置二维码,向社会全面公开项目建设信息、分包信息、主要管理人员信息、业主单位信息等,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推进项目建设阳光公开; (五)加强其他事项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工程变更】 招标人应当严控变更设计被动增加投资,规范变更审批程序。 项目变更签批签证时,招标人应当加强对照设计文件和合同审核把关,非必要不得变更设计,不得随意提高标准和变更设计增加造价。 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招标人应当召开党组(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并按照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支付结算】 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障施工环境,落实建设资金,履行合同义务,及时按合同条款计量支付工程进度款,防止发生工程资金被挪用、农民工工资拖延发放等问题。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各行业部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信息公开】 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示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开标记录、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合同订立、终止或暂停等招投标信息,并按照规定及时在行业监管系统中录入工程项目分包、变更、中止以及合同履行和解除、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和工程内容、质量、进度、安全等履约验收、价款结算等履约信息。 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电子文件归档规范》(DAT 103-2024)规定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归档项目相关资料,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 第二十八条【内部监督】 招标人应加强项目风险和廉洁风险防控,充分应用跟踪审计等工作机制,强化内部监督,提升监督的科学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数字监管】 招标人应积极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开展数字化监管工作,按要求如实完整准确填报项目建设各方主体、工程分包商、材料物资供应商、进度款支付、工程变更、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和工程内容、质量、进度、安全等履约验收、完工结算等数据,主动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线上线下监督。 第四章 监督追责 第三十条【招标人内部监督】 招标人应当将本单位招投标相关议事决策、内部监督机制运行、项目管理实施等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和个人履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招标人内部纪检、审计、财会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上级监督】 招标人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人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着力发现和解决主体责任不明确、不全面、不落实的问题,依规依纪依法实施追责问责。 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中,应当注重发挥党员、干部、基层党组织和群众、新闻媒体等的作用,推动形成监督合力。 国有企业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的,应当纳入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严管理。 第三十二条【行政监管部门监督】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招标人工程建设标前标中标后全链条监管,探索运用大数据、信息化监管手段,严格线索处置闭环管理,加强行刑纪衔接,提升监管质效。 第三十三条【记录和报告】 招标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该按照《浙江省关于禁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若干规定》《领导干部接到请托事项记录报备制度(试行)》等规定要求,及时记录、如实报告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情况。 第三十四条【问责情形】 招标人落实主体责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履行招标人第一责任人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直接工作责任不担当、不作为; (二)出现国有资金重大流失; (三)造成工程严重延宕、烂尾、项目建设失败;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五)不按本办法要求开展相关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一案双查】 国有投资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严重腐败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查办案件的同时,对招标人党组(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招标人承办机构履行直接责任、行政监督部门履行监管责任情况同步开展调查,发现失职失责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省纪委省监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七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XX月XX日起施行。
第五条【责任分工】 招标人应当在党组(党委)领导下,建立项目建设领导机构、承办机构,制定出台项目建设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统筹协调调度机制,形成招标单位主要领导负“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承办机构负“直接工作责任”(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开展)的工作体系、责任体系。
第六条【具体职责】 招标人的承办机构是项目建设的执行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项目建设直接责任,严格执行落实项目建设领导机构各项决策,负责做好项目报审、招标、建设、验收和信息录入、资料归档等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工作。
来源 :浙江省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