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e采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交流群
位置 返回首页 行业聚焦 权威答复:总公司和分公司投标,资质和业绩能否互用?

权威答复:总公司和分公司投标,资质和业绩能否互用?

发布时间:

近日,财政部官网公布1则权威答复,主题是总公司或分公司参与投标,相关资料是否认可,具体如下:


问题

1.招投标采购活动中,在评分标准没有特别要求的情况下,总公司投标使用分公司的企业特别资质(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业绩、设备和人员证明是否可以认可?

2.因企业管理原因,分公司工作人员均由总公司进行合同签订及社保缴纳,分公司投标时,在总公司授权的前提下提供总公司签订的合同及社保是否可以认可?或是否可以提供哪些类型的证明材料以进行合同签订或社保缴纳主体认证的佐证?


财政部答复

1.总公司可以使用分公司的资质、业绩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分公司参加投标时,其资质、业绩、设备和人员证明的认定由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规定。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总公司的资质、业绩、设备和人员证明应该予以认定。


来源:财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