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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清理规范后的《全省招标投标领域现行有效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本目录收录范围为全省工程建设领域现行有效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纳入目录的,各地不得作为招标投标监管依据。
二、现行有效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通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布,实行动态调整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地要进一步健全本地区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长效机制,及时做好更新完善等工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省发展改革委 省法制办关于发布〈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现行有效的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17〕258号)同时废止。
附件:全省招标投标领域现行有效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能源局
2026年1月9日
(来源: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