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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子卖场采购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来了

发布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盟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运营管理,督促采购人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活动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竞争有序、诚实信用和便捷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1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

采购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

第一条 为督促采购人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采购活动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竞争有序、诚实信用和便捷高效进行,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电子卖场采购活动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采购人是电子卖场采购活动的主体,应建立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负责的管理机制并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电子卖场采购的需求制定、采购形式和方式选择、结果确认、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质疑答复等工作。

第四条 采购形式选择。采购人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5年版)的通知》等要求,确定适用于采用电子卖场采购的项目,对于框架协议采购已征集入围的品目,采购人应选择通过框架协议采购,因框架协议入围产品无法满足采购人需求的,采购人可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的还应上传相关说明文件。

第五条 采购方式选择。对于采用电子卖场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选择合理合规的电子卖场采购方式。鼓励采购人选择电子反拍、询价、全网公开竞价等采购方式。

第六条 采购需求制定。采购人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活动,制定采购需求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制定采购需求;

(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着“公正廉洁、诚实信用”的原则落实支持绿色采购、促进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本国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资产配置标准、公务用车管理等有关规定;

(三)严格执行电子卖场品目范围及限额标准、采购程序和规则;

(四)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厉行节约,科学合理制定采购需求,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五)严格遵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得以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六)采购人应对所采购产品的型号、价格,所购服务要求等信息进行充分市场调研,不得采购专供、特供、价格畸高的产品或服务;

(七)应履行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七条 采购流程。采购人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活动时,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等要求实施,不得出现先使用后采购等情况。

第八条 采购结果确认。采购人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交易规则》的要求,及时确认采购结果,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超时不确认结果;

(二)无故不确认采购结果;

(三)随意终止采购项目;

(四)无正当理由选择非报价最低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五)最终成交价格与报价最低价差距较大;

(六)采购价格畸高;

(七)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采购合同签订与支付。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确认采购订单后,应在成交结果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不得无故不签订合同、不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货物、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十条 纠纷、质疑、投诉等处理。采购人是电子卖场的采购主体,应对本单位在电子卖场实施的所有采购活动负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电子卖场交易规则及相关管理办法等履行其在电子卖场采购制定采购需求、履约验收、及时支付资金等职责,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质疑进行答复、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处理纠纷、投诉及举报的责任。

第十一条 采购预警。采购人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预警规则(试行)》中要求,引起重视并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违规处理。采购人在电子卖场采购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恶意拆分项目的;

(二)恶意串通的;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

(四)向电子卖场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终止采购项目或订单的;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七)对供应商的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

(八)项目成交后采购人未选实质性响应排名第一的供应商;

(九)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