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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出台招标采购人失信行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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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人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招标(采购)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失信行为将被采集、记录并纳入信用管理。失信行为依据附件所列标准进行认定,涵盖招标、采购、产权交易等多个环节。

办法明确设立“信用扣分”机制:招标采购人失信行为累计扣分达10分,将进入整改期,期间暂缓其在本级交易中心登记新的交易项目。整改完成后,招标(采购)人需提交整改报告,经监管部门认可方可计分清零,方可恢复项目登记资格。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人

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采购)人交易行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滁发〔2019〕1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活动的招标(采购)人失信行为的采集、记录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人包括招标人、采购人,以及产权交易项目委托人、转让人、出租人等。

第三条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市本级交易项目招标(采购)人失信行为的采集、记录及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交易项目招标(采购)人失信行为的采集、记录及管理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进场交易招标(采购)人的失信行为进行采集。

第四条 失信行为记录程序:

1.采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附件1《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人失信行为记录标准》采集招标(采购)人的失信行为;

2.告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招标(采购)人的失信行为进行书面告知,招标(采购)人如有异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复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3.记录。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形成《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人失信行为记录表》,对失信行为进行记录。

第五条 代理机构、竞争主体、评标评审专家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发现招标(采购)人存在失信行为时,有权向项目属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由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记录。

第六条 招标(采购)人被扣分分值累计达10分的,应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延期其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注册)新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七条 整改完成后,招标(采购)人应及时提交整改报告,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认可后计分清零。计分清零后重新开始计分,且招标(采购)人可以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注册)新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招标(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按照权限依法处理;涉嫌违纪的,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滁州市公管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遵照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关于开展项目单位履职评价工作的通知》、《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人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施行起废止。


来源: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