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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江西省新余市发布关于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8起违规案涉及学校课桌椅、医养设备及民生工程建设项目等,违规行为包括串通投标、虚假材料、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等。
以下为通报原文: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着力营造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现将我市2025年第二批8个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毛家小学可躺式课桌椅采购项目供应商恶意串通案
2024年7月,在渝水区毛家小学可躺式课桌椅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中,江西某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两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上传IP地址完全一致,两家供应商投标文件均由同一单位编制,且与另一家供应商江西某家具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构成供应商恶意串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等规定。2025年10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等有关规定,渝水区财政局依法对江西某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4752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江西某教育装备有限公司和江西某家具有限公司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396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案例2:渝水区医养体系建设项目-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等设备采购项目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案
2025年1月,在渝水区医养体系建设项目-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等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新余某科技有限公司为谋取中标,在投标文件《商务条件响应/偏离表》中承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经评审确认为中标供应商后,却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投标文件材料原件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构成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2025年6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等有关规定,渝水区财政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6376元。
案例3:新余市城区生活垃圾中转站品质提升改造等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未依法量化案
2023年8月-10月,在城区生活垃圾中转站品质提升改造以及2023年主城区公厕新建及改建项目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设置“实施方案”评审因素时,均表述为“(1)提供的方案具体全面、各环节描述清晰的得 9 分;(2)提供的方案比较全面,但部分环节描述不清晰的得 6分;(3)提供的方案只有部分环节,且各环节描述不清晰的得 3分”,将方案清晰、不清晰、全面、比较全面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构成评审因素未依法量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等规定。2025年1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新余市财政局依法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案例4:新余市高铁新区详细规划及重点区域详细城市设计项目代理机构乱收费案
2024年10月,在新余市高铁新区详细规划及重点区域详细城市设计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采购文件中规定代理服务费按照赣招协字〔2021〕07号文标准向中标人收取,但实际收费时,采购代理机构未按采购文件载明的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通过高套收费基数和费率标准违规多收代理费用13000元,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等规定。 2025年10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新余市财政局责令该代理机构限期整改,并及时将违规收取的费用13000元退还中标供应商。
案例5:新余市主城区生活垃圾清运综合管护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案
2023年11月,在新余市主城区生活垃圾清运综合管护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评审因素设置为“具有专科学历的得1分,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得2分”,且评审因素要求“提供上述人员开标前三个月(不含开标当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采购文件将学历作为加分项,相关人员学历与该项目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无关;同时要求提供相关人员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变相设置供应商经营年限等门槛,限制新成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等规定。2025年1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等有关规定,新余市财政局依法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案例6:新余市渝水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项目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案
2024年8月,在新余市渝水区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水质监测“PH”水质在线分析仪等评审因素设置“变送器通过国家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电磁兼容性认证(EMC认证)”作为评审依据。EMC认证属于第三方认证,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均可认证,招标文件指定国家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证,属于无正当理由限制技术证明材料的出具机构,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2025年11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等有关规定,新余市财政局依法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7:高新区袁河入河排口规范化建设项目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或歧视待遇条款案
2024年6月,在高新区袁河入河排口规范化建设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采购文件将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IT运维工程师(高级)证书等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证书作为评审因素。相关证书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设置与采购项目实施无关的评审标准,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2025年1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等有关规定,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局依法对采购人给予警告,对采购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8:分宜县钤东新城排水管网建设工程(二期、三期截污主干管修复项目)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案
2024年7月,在钤东新城排水管网建设工程(二期、三期截污主干管修复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采购文件“设备配备”评审因素设置为“紫外光固化设备(1台):投标人拟投入紫外光固化设备自有得2分,租赁得1分,此项最高得2分。…”,属于设置对企业规模的不合理限制以排斥中小企业,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2025年1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分宜县财政局依法对采购人给予警告,对采购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0元。
以上典型案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各采购人要引以为戒,切实强化自律意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防止权力滥用。各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要以案为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共同维护政府采购市场良好秩序。
来源|新余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