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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交易实施办法(试行)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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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涉密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工作,保证涉密项目顺利进行,确保交易廉洁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家保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保密局<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定密的,采购对象、渠道、用途等涉及国家秘密(绝密、机密、秘密),必须在采购过程中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需要采取保密措施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 采购人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交易全过程负主体责任,对项目保密管理工作负总责,全程监管 ,确保安全。


第二章 项目受理


第四条 绝密级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确定采购方案并组织实施。秘密级或者机密级政府采购项目,以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为主,采购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条件的,可委托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第五条 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受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200万元)以上的涉密政府采购项目。

第六条 市县已成立集中采购机构的,本级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进入本市县集中采购机构开展涉密政府采购活动。没有成立集中采购机构的,按就近原则开展涉密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条 采购单位应派经保密培训合格的专人携带涉密项目进场交易申请材料(包含项目资金来源、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采购方式及定密情况等)以及明确的采购需求,到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现场办理进场登记手续,申请材料需加盖采购单位公章。

第八条 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不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三章 文件编制和发布


第九条 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交易方式,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

第十条 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与采购人签订项目委托协议,并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依法依规编制采购文件。

第十一条 采购人自行向供应商发出采购文件,并要求供应商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其对采购文件的保密义务。供应商应当制作响应文件并按采购文件约定的保密要求密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

第十二条 涉密项目不实行电子化交易,不得通过网络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项目登记、组织开标评标等。交易过程中的文件资料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中进行处理。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及网络中存储、处理、传输涉密文件资料。违规处理涉密资料的,按本办法及保密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开标


第十三条 涉密项目开标活动在采购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进行。采购人自行准备符合保密要求的开标评标所需设备(含涉密电脑、涉密打印机、移动光驱等),开标评标全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采购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进行。由采购人或者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主持,采购人、监督人和供应商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开标时,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等内容,并做好记录。开标记录需由主持人、监督人、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作为涉密资料保存。

第十六条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环节。


第五章 评标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结合保密管理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组建涉密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自行推荐的采购人代表和海南省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

第十九条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评委)的通讯工具一律存入储物柜,严禁将通讯工具带入评标室。

第二十一条 评委应当在涉密项目正式评审前签订保密承诺书,并遵守评标纪律。

第二十二条 评委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公平、公正、审慎地履行职责,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任何人不得发表诱导、左右其他评审专家的意见,不得在评审过程中进行任何倾向性的提示、干预或交谈。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审期间,评委因特殊事由需离开评标室的,需向采购单位监督人员提出申请,说明离开事由及预计返回时间,经许可后由监督人员全程陪同方可(禁止评委与外界接触)。禁止两名以上(含两名)评委同时离开评标室。

第二十四条 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海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


第六章 定标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供应商响应文件的规定,与中标(成交)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七章 质疑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认为涉密项目交易活动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或者存在损害自身权益行为的,可以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质疑、投诉。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负责质疑处理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受理质疑并作出书面回复意见。


第八章 资料归档


第二十九条 评审工作完成后,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将所有项目资料及时移交给采购人。包括:投标人登记表、开标记录表、保密承诺函、评标纪律、专家抽取登记表、评审报告、音视频刻录光盘等资料,并办理正式移交手续。

第三十条 采购人负责涉密项目全过程资料的保存工作。

第三十一条 借用场地涉密项目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来源|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