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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部门、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广播电视局、林草局、能源部门,中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吉林省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责任(试行)》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25年11月24日
吉林省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责任清单
(试行)
为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体制,厘清行政监督职责边界,压实行政监督部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等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责任清单。
一、监督责任分工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实行“行业主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管行业必须管招标投标”相结合的原则。
(一)发展改革部门(或本级政府另行指定的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的指导和协调,牵头建立招标投标会商机制。
(二)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农业农村、广播电视、通信管理、林业和草原、能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等行业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对本领域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开展全过程监督,受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信用监管。国有企业出资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督促国有企业落实招标投标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三)对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履职行为的考核评价,由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监督对象及内容
(一)监督对象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对象主要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二)监督内容
1.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是否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执行;
2.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是否依法发布;
3.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4.评标委员会是否独立公正履职,评标报告是否真实完整;
5.中标候选人及结果公示是否规范;
6.合同签订是否与招标结果一致及是否履行信息公示;
7.是否存在规避招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三、监督方式
(一)查阅和复制项目立项审批文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单位资质(资信)等有关资料和文件;
(二)监督开标、评标;
(三)及时制止和纠正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投诉处理;
(五)询问监管对象有关情况;
(六)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四、协同机制
(一)各级招标投标会商机制协调职责交叉事项,必要时报请本级政府确定。
(二)行政监督部门对行政处罚权限不属于本部门的案件,应在核查后做好案卷记录,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对多类违法行为可联合调查。
(三)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发现党员干部插手干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以及公职人员有关其他违纪或职务违法行为的,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四)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在全省范围内互认通用,行政处罚、失信信息及信用奖惩信息,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同时推送至“信用中国(吉林)”网站等,通过公共资源监管平台交互至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五、责任与保障
(一)监督结果作为项目验收、资金拨付、信用评价、考核问责的重要依据。对屡查屡犯主体,依法限制其参与投标。
(二)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的地区或部门,上级机关应通报、约谈或挂牌督办;因监督缺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省级行政监督部门每年评估监督执行情况,结合典型案例,动态优化监督重点与手段。
六、附则
(一)本清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清单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附件:1.吉林省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部门职责分工
2.吉林省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对象及内容
附件1:
附件2: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