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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将于2025年10月9日截止。
《征求意见》修订有以下内容值得引起注意: 一是将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分为依法必须招标和非依法必须招标两部分; 二是修改了省级、市级、县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处理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前置要求; 三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受理评定分离定标过程的投诉。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对比→
原文 修订后 理由及依据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参照《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举报办理规程》(川发改法规规〔2025〕384号)第二条设定。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 - - 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依法自行妥善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民事争议。 参照《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举报办理规程》(川发改法规规〔2025〕384号)第八条设定。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和投资额度分级进行。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分级进行。 按投资额度分级的依据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已于2023年2月1日废止,回归到《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省本级项目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市(州)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省本级除外)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核准、备案)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市(州)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市级、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分别由市级、县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县(市、区)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县(市、区)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 -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 -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 -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 -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 -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 -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 -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实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尊重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对定标过程进行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参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扩面推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川发改法规规〔2025〕380号)。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川建招标发〔2014〕67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川建行规〔2020〕8号)同时废止。 -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