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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规范健全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制度,我局起草了《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公众征集意见和建议。请您于2025年10月30日前在本网页下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感谢您的积极参与!
附件:1.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29日
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规范健全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制度,保障招标人依法自主权,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9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竞争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发改规〔202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指的“评定分离”是指将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与“定标”阶段进行分离,评标阶段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评审后,按照定标方案确定的定标候选人数量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定标阶段由招标人自行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标准和办法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侯选人。
第三条 我市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中,以下项目原则上采用“评定分离”的方式自主确定中标人:
设计(勘察设计)招标项目(以下简称:勘察设计项目);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监理招标项目(以下简称:监理项目);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或综合评估法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以下简称:施工项目)。
第二章招标
第四条 招标人应根据本实施意见,以及我省现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明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定标。
第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编制定标方案。招标人为代建单位的,代建单位编制定标方案,并将定标方案报建设单位审核同意方可实施。定标方案包括定标程序、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标准和办法、定标方式等内容,定标方案应纳入招标人(建设单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予以确定,同时将定标方案经招标人(建设单位)“三重一大”决策的说明上传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备案。
第六条 定标方案应当纳入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布。定标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定标方案相关规定执行,投标截止后,不得改变既定定标方案。招标人可以结合项目类型特点和项目建设需要以及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选择投标报价、人员答辩、项目团队、企业信用、企业实力、履约保障、设计方案等因素作为定标标准择优定标。投标人需提供的定标资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标准和办法应遵循公平、择优等原则。
第三章 投标
第七条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投标文件和定标文件同时通过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上传递交。
第四章评标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定标侯选人程序:
勘察设计项目,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推荐出3-6名(具体数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记排名的定标候选人,并在评标报告中说明推荐定标候选人的理由。
监理项目,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通过资格文件、技术文件(若有)、商务文件评审均合格的投标人,全部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施工项目,评标委员会对入围的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差价绝对值由小到大依次排序,选取前若干名(应≥25名,其数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若任一名次出现多家并列的,视为同一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经评审若有效投标人家数不足若干家(应≥20家,其数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则按名次每次递补3名(若任一名次出现多家并列的,视为同一名)进行评审,直至经评审的合格投标人不少于若干家(应≥20家,其数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为止,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全部推荐为定标候选人。若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若干家(应≥20家,其数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全部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的施工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汇总各投标人的“技术文件得分(如有)+投标报价得分+信用评标分(如有)+其他因素得分(如有)”之和,作为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前若干名(应≥25名,其数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若任一名次出现多家并列的,视为同一名)全部推荐为定标候选人;若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家数少于若干家(应≥25家,其数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时,全部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第九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定标前应认真审查评标报告,经审查无误的方可开展定标工作;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纠正后方可开展定标工作,招标人原则上应在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后当日或次日开展定标工作(若遇到法定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如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定标的,招标人应通过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发布延期原因和定标时间,原则上只允许顺延一次。
第五章定标
第十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建设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或基建管理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中选取。招标人(建设单位)本单位人员不足的,可以从招标人(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代建单位中选取。若上述选取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仍不足的,可以邀请与定标候选人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参与定标,专家人数不超过2名且不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应确定一名组长。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定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在开标前向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含各分中心)申请定标场地,并在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含各分中心)定标室完成定标工作。一个招标项目原则上只能开展一次定标工作,在定标过程中,定标委员会成员和定标辅助人员不得中途离场。定标活动应全程录音录像,建立全过程档案,便于追溯,档案保存期限自定标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二十年。
第十三条 定标委员会应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确定1-3名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定标职责,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招标人在定标前向定标委员会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定标候选人情况、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异议情况(如有)以及定标规则、定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等内容。
定标委员会成员在定标前应当认真研究定标方案,并应了解和熟悉本工程招标的目标、范围、性质、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商务条款以及定标程序、标准、方法和在定标过程中应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十五条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定标方案进行定标,坚持择优原则,从定标候选人中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 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汇总各定标候选人综合得分后按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定标候选人的综合得分相同时,按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答辩得分高低、定标候选人的信用评标分(如有)高低、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技术文件得分(如有)高低、、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的用于本招标项目的注册专业的注册执业证书级别高低、用于本招标项目的企业资质等级高低进行排序。若上述均相同时,则由定标委员会随机抽取(定标方案明确抽取顺序),最终确定排序在前3家的定标候选人。在排序前3家定标候选人中,采用以下定标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一)高分定标法。按照定标标准和办法进行打分,综合得分最高的定标候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选择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二)高分随机法。按照定标标准和办法进行打分,综合得分最高的前3家定标候选人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第一个被抽中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选择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三)直接票决法。定标委员会成员直接记名投票,得票最高的定标候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选择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名次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定标候选人再次投票,决出排序。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在收到定标报告后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第十八条 中标人不得无故放弃中标,中标人放弃中标、拒绝签订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因异议、投诉查实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可以在剩余中标候选人中依次递补。无中标候选人递补时,招标人可从剩余定标候选人中,按照原定标程序和方法,组织原定标委员会重新定标(不重新组织答辩),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或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招标人在作出异议处理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存在未按定标方案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应当予以纠正。评标结果被依法确定为无效的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且影响推荐定标侯人名单的,相应的定标结果也无效。
第七章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建设单位)应将定标情况作为“三重一大”事项向本单位党组织进行报告。招标人应不断完善本单位招标定标机制、履约评价机制和内控监督机制。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将定标报告与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同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建设单位)应对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建立保密管理制度,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应当对相关人员加强廉政和保密教育,并将廉政和保密要求写入代建协议和招标代理合同,明确相应违约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含各分中心)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评定分离”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在签订招标代理机构合同时,应充分考虑“评定分离”而增加的招标代理机构成本费用,并在代理合同内约定取费标准。评标委员会成员、定评委员会成员的专家评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园林绿化施工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超过”、“小于”,均包含本数。本实施意见由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实施意见》(榕建规〔2024〕1号)同步废止。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