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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权,近期,重庆市发展改革委结合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实际,修订印发了《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该文件分为正文适用规则和附件(处罚裁量基准)两部分,拟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其适用规则》(渝发改标〔2012〕1905号)同时废止。
适用规则
该部分包含总则、使用规则、附则三章,共21条。其中,总则共6条,重点明确裁量基准适用范围、使用要求、基本原则等内容;使用规则共14条,主要规范行使裁量权时应综合考虑的裁量因素,通过比对违法情节适用条件,确定裁量阶次和处罚标准,并对出现多种裁量情节、多个违法行为等复杂情况时的处理规则;附则1条,为裁量基准生效日期。
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新增综合裁量原则。除遵循公正公开、程序正当、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等原则外,要求行政执法全面考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危害后果、手段方式、改正态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幅度;
二是新增裁量阶次。增加了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一般处罚的不同情形,重点结合对项目建设的影响增加了酌情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
三是新增综合情节处理规则。增加了两个以上裁量情节的处罚规则、单处与并处规则和多个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则。
处罚裁量基准
该部分依据处罚对象、违法行为及适用条件基本一致的原则,梳理形成裁量基准共55条。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要求,对具体违法行为逐一明确处罚对象、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违法情节、适用条件、处罚种类、裁量阶次、裁量标准等相关内容。
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合理划分违法情节和裁量阶次。违法情节由轻到重分为“较轻”“一般”“严重”3个等级;裁量阶次由轻到重分为“从轻”“一般”“从重”3个等级;
二是优化适用条件。《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对从轻、一般、从重处罚的适用条件,既有适用规则中的共性情形,又有综合考虑不同招投标活动违法行为所在招标投标环节是否结束、违法目的是否达成、危害后果是否严重、违法行为是否予以纠正等因素进行设置的具体适用情形。
以下为政策解读图: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