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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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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核心环节,既关乎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又关乎市场公平竞争与营商环境优化。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即日起,我们将开设“招标投标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专栏,陆续推送一批招标投标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聚焦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以案释法、以案促治、警示行业,希望各市场主体能切实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助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招标未招标案



一、案情事由

国有资金投资的甲工程,于2020年10月组织施工总承包招标,中标单位为A公司。2022年9月,甲工程所在市组织招标投标领域专项审计,审计组发现甲工程中以“专业工程暂估价”列项的800万元的基坑围护并未组织公开招标,由A公司直接施工,且甲工程已于2022年8月完成竣工验收。审计组将该案件移交至项目所在地县行政审批局调查处理。


二、案情调查

县行政审批局对此案件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开展了执法调查。经查明,甲工程中标单位为A公司,2021年1月正式进场施工,工期为18个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未依法对暂估价专业工程进行招标,A公司直接组织了深基坑施工,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员、监理单位人员未进行阻止,导致800万元的基坑围护专业工程直接由A公司施工。专业工程暂估价作为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达到国家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综上,县行政审批局认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甲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基坑围护”工程未组织招标,直接由A公司施工的事实,属于必须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情形。


三、案情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第五条第一项“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800万元基坑围护工程,作为专业工程暂估价,达到了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该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由A公司直接施工,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


四、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县行政审批局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规定的裁量标准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五、思考启示

1

暂估价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招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不是所有的暂估价项目均必须进行招标,但“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暂估价项目必须招标。

2

招标人应合理确定暂估价金额

招标人在确定工程量清单中的暂估价金额时,应充分调研市场价格,结合历史类似工程数据,避免暂估价过高或过低。在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时,对暂估价的招标方式、价款确定方式、是否计取总承包服务费等应尽量明确,以减少项目实施过程及结算阶段的争议。

3

招标人应充分认识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招未招的法律后果

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应招未招,招标人将面临罚款、项目暂停或暂停资金拨付以及责任人员处分等后果。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不能流于形式,必须切实转化为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与法律法规的严格遵守。

来源: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