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400-0666-060
为了规范我省评标评审活动,提高评标专家整体素质,促进评标评审专家资源共享,加强我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管理,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我委对《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陕发改法规〔2021〕141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5年10月11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建议电子版发送至省发展改革委法规处邮箱fgwfgc@shaanxi.gov.cn,邮件主题和附件名为“姓名(或单位)+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建议”。
2.纸质信件:邮寄至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大院8号楼438室(邮编:710006,备注法规处),联系电话:029-63913257。
3.为方便和您联系,请务必注明联系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我们会对有关信息和内容严格保密。
我们将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在起草正式文件时充分参考吸纳。感谢您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
附件: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12日
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评标评审活动,提高评标专家整体素质,促进评标评审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是指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依法组建的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所称评标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评审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评审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专家库的组建、共享、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省专家库应建设成为存储和动态管理评标评审专家功能的电子化系统,具备向评标评审专家提供必要服务、随机抽取专家等功能。符合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遵循统一建设、共同管理、资源共享、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的,应当从我省依法建立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招标项目也可以向省专家库申请使用评标专家。
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其评标专家的选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协同省发展改革委做好省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市、县(区)招标投标工作牵头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协助做好省专家库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对评标评审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本场所内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进行收集和记录,及时移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认定、处理,并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调查。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招标项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记录专家违规信息,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影响评标评审专家的正常评标评审活动。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八条省专家库按照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进行建设。未涉及的行业分类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补充分类标准。
第九条 专业人员入选省专家库,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入库的专业人员通过“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在线提交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
(一)个人申请书;
(二)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前原单位的推荐书;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关于入库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职的书面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专家,可入选省专家库: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年龄在70周岁以下;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五)熟悉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六)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等操作软件,满足电子招投标及远程异地评标工作要求。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取得国家相关注册执业资格后,从事相关行业不少于6年。各行业、专业的特殊资格条件,由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特殊专业或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可适当放宽入选条件。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省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依据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和擅长领域,在国家统一的专家分类标准中选择相应的专业进行申报,每个专家可申报的专业数量不超过5个,其中主评专业不超过1个,辅评专业不超过4个。 申请人所选择的评标评审专业原则上属于同一行业。
第十三条 省专家入库审查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环节。初审由省级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入库要求,对本行业归口专业的申请人组织审核(相关行业根据需要可由市级行政监督部门预审)。复审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过程及结果应当全过程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通过审查的申请人组织学习、测试和评估,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通过测试和评估者确定为省专家库专家。
第十五条省专家库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资深专家库和共享专家库。
第十六条 资深专家除参与评标评审工作外,还可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策以及解决评标评审中出现的争端、技术难题等提供咨询服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选聘为资深专家:
(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20年以上;
(二)相关专业工作成果获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的;
(三)担任过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项目的经济、技术负责人的;
(四)负责起草省部级以上已发布的工程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的;
(五)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刊物上独立(含第一署名)发表过5篇以上相关专业论文,或者独立(含第一署名)出版过相关专业专著的。
(六)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
第十七条 省专家库专家可自愿申请成为共享专家。共享专家除参与正常评标评审工作外,还将担任全国范围内远程异地项目抽取专家时的评标评审工作。共享专家的电子化评标技能要加强培训和考核,能适应和满足全国范围内不同评标工具的熟练操作。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评标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提出续聘申请,按照入库标准重新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省专家库专家聘期5年。省发展改革委对所有入库专家建立电子档案,颁发电子聘书,实行全省统一编号。
第三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评标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评标评审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的管理工作;
(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
(四)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五)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统一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报酬标准,具体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另行制定。全省范围内从省专家库中抽取评标评审专家的,应按规定标准转账支付专家报酬。
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和运行
第二十二条 通过省专家库抽取评标评审专家,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评审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国家对于评标评审专家确定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评审工作的,项目实施主体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评审专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专家库应满足远程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评审专家需要的必要条件,建立健全与远程异地评标相适应的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协同管理机制,为评标专家远程异地参加评标提供服务保障,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提供支持。
第二十五条 抽取评标专家一般应当在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评标专家在收到参加通知后,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参加评标的具体信息。专家抽取结果应在招标项目确定的开标开始后解密,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全程保密。
评标专家抽取服务一律免费。
第二十六条 专家名单确定后,出现下列情况的,应由原抽取终端及时补抽,记录原因,并存档备查。
(一)所抽取的评标评审专家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回避的;
(二)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评审的;
(三)擅离职守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补充抽取的程序应当按照首次抽取采取随机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第二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省专家库负责系统运行和维护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透露专家库名单信息以及被抽取评标评审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专家抽取终端服务单位,不得限制招标评审活动正常抽取专家,不得违规设置或变相设置审查、审批程序。
第五章 专家管理
第三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考核,定期组织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方面培训,并开展廉洁教育。
第三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健全评标评审专家年度履职考核和信用评价制度。省发改委结合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在库年限、参加评标频次等开展履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防范评标专家履职风险。
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应当通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有权向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申请复核,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0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答复。
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第三十二条 专家在接到评标评审信息通知后,不得询问评标评审项目的相关情况,并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报到。
专家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及时告知省专家库原抽取终端,办理请假手续。
专家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未到场的,视为缺席,取消其进入本次评标评审委员会资格。
第三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的,予以解聘:
(一)通过提供不实信息、伪造履历及资格等方式骗取评标评审资格的;
(二)专家年龄超过70周岁的(行业知名或有突出贡献的可适当延长);
(三)年度考核评价不合格;
(四)因身体状况、工作调动等不适宜继续参与评标评审活动;
(五)在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六)本人申请退出省专家库;
(七)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
(八)依法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专家违反《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连续两年内被责令改正2次以上的,禁止其3个月至6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造成严重后果的,禁止其6个月至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其评标评审专家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取消其评标评审专家资格,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评标评审专家违规结果的处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建立联动机制。
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专家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及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在省专家库中进行标记或作出相应处理。市、县(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的处理决定,应及时告知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其中对需要将相关专家移除专家库的处理决定,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专家库组建单位工作人员在运行管理维护、抽取评标评审专家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专家抽取服务单位未按规定抽取评标评审专家、要求使用人支付抽取费用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因严重违规、管理混乱或出现重大技术故障等情况,直接影响专家库运行和安全的,省发展改革委可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网络抽取终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国家对有关领域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未统一整合的专家库,应当与省专家库互联互通并接受统一管理。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再保留或单独设立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 XX月XX日起施行。《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陕发改法规〔2021〕1417号)同时废止。
来源:陕西省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