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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对“特别严重失信”企业,中止投标、挂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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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并同时发布了失信事项目录清单、裁量基准、操作规范


国家医保局在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本次制度的修订是为了更好地破除商业贿赂、带金销售等不正当交易行为。从内容来看,最明显的是将“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档失信等级调整为“失信”“严重失信”“特别严重失信”三档,并相应从严调整了评价标准。

按通知的附件《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5版)》,药企对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给予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同一案件中累计行贿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不满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以及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同一案件中累计价税合计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均会被评定为“失信”。

据国家医保局就此次政策修订答记者问,本次制度的修订,标准更严、措施更严,企业一旦被评为“特别严重失信”后处置力度也更大。

修订调整是为了精准加大惩戒力度。国家医保局表示,对失信行为涉及向医疗保障部门(含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行贿的,或在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围标串标的企业,一律按“特别严重”顶格处置。对“特别严重失信”生产企业,在中止其全部产品在评价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的同时,中止其涉案产品在所有省份的挂网、投标资格。加大向生产企业穿透力度,评价处置原则上穿透至上市许可持有人。

来源:国家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