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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
近年来,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加强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十二届市委三次全会部署健全本市政府采购全链条管理,政府采购领域“重程序、轻结果”的倾向得到有效遏制,采购绩效不断提升。然而,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尤其是工程和服务项目合同履行中,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供应商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问题依然较为突出,危害项目质量和安全。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杜绝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识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相关规定,供应商将所中标(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或者将项目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属于转包。供应商将所中标(成交)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合同中未约定分包内容和分包供应商信息,且中标(成交)后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分包的,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的,或者分包供应商再次分包的,属于违法分包。
二、落实采购主体责任,强化履约验收管理
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工作,加强对供应商履约过程的监督管理,经常检查项目现场,确保实际施工或服务方与采购合同约定一致。对于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项目,采购人可依法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监理,确保合同履行合法合规、安全可控。
采购人发现供应商有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并在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履约评价系统中进行记录和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三、科学确定采购方案,防范转包和违法分包
采购人应当科学合理地细化项目实施要求,对于工程和信息平台建设等大型、复杂项目,确需多个供应商协同完成的,可以综合运用以下方式:
(一)合理划分采购包。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合理划分项目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项目的单个或全部采购包进行投标(响应)。各采购包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分别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该采购包合同对采购人承担责任。
(二)接受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投标(响应)。采购人事先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受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投标(响应),联合体应当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允许合法分包。采购人事先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比例,分包内容仅限于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规定,拟在中标(成交)后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内容以及分包供应商信息。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内容对采购人承担责任,分包供应商就分包内容承担责任。
四、强化合同主体公开,鼓励社会监督
项目存在联合体中标(成交)或合同分包情形的,采购人在公开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所有联合体成员、分包供应商名单,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本市政府采购项目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有权向财政部门反映。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权限依法进行查处。
五、开展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自查和抽查
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加强履约验收管理、防范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重要性,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管理和指导,压实采购主体责任,强化项目全过程管理,保障项目质量和安全。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对本部门正在履约过程中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存在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进行全面自查,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市财政局。
各区财政部门应当组织落实本区自查工作,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市财政局。
财政部门将结合本市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安排,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抽查。对于检查中查实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财政部门将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