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400-0666-060
近日,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湖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拟废止现行的《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不再制订新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共分六章三十九条细则,对湖北省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进行了规范。《征求意见稿》强调,公众可重点就以下内容研提意见→
《征求意见稿》制订的2个具体标准
第五条明确入选湖北省评标专家库的具体标准;第二十六至二十九条明确年度履职考核制度及考核标准。
《征求意见稿》细化的各方责任和流程
第三、四条分别明确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第十、十一条明确入库审核和续聘审核的责任和流程,第十六至二十条明确首次抽取和补充抽取的责任和流程,第二十六至三十三条明确教育培训和履职考核的责任和流程。
《征求意见稿》调整的一些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明确评标专家响应抽取情况的考核方法和结果应用,第三十条明确开展评标专家履职风险评估和抽取操作在线监测预警的方法和要求,第三十五条明确落实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原则上不接受再申报的要求,《征求意见稿》的附件5明确评标专家履职现场差错行为清单,为开展现场见证提供依据。
《征求意见稿》明确的改革创新事项
第二十条明确湖北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支持手机App操作功能,第二十二、二十三条明确推进席位制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的目标要求和责任分工。
《征求意见稿》原文如下:
湖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评标专家和省评标专家库管理,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配套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省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省评标专家库由省发改委牵头依法组建,下设综合库和省级交通库、水利库。
综合库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承担在本地登记的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责任。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分别会同省发改委承担省级交通库、水利库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责任。
上述单位统称为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
第四条 本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省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监督管理。
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支撑。
第二章 评标专家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入选省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年龄在68周岁以下;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高级职称专家数量不足的地区,前款第(二)项中“同等专业水平”的认定标准不得低于取得中级职称(含对应的职业资格)满8年,由本地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向社会公布后施行。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关系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文件执行。
稀缺领域专业人员的特殊条件,由省发改委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省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的管理工作;
(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
(四)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五)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评标专家选聘
第九条 专业人员入选省评标专家库,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入库的专业人员应当通过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提交下列材料的扫描件或图片:
(一)个人申请书;
(二)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前原单位的推荐书;
(三)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四)关于入库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职的书面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首次申请入库的专业人员最多填报2个二级专业类别、6个三级专业类别,进入第2个聘期后最多填报4个二级专业类别、12个三级专业类别。
第十条 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审核、培训、入库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分别对省级交通库、水利库申报人或者被推荐人的入库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聘任入库,确定参加评标的专业类别;对拟入库专家开展入库培训测试,确认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的条件,并将测试合格名单抄送省发改委。省发改委收到名单后,在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完成入库审核流程。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分别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用评审方式对综合库本地申报人或者被推荐人的入库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聘任入库,确定参加评标的专业类别;对拟入库专家开展入库培训测试,确认是否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的条件,并在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完成入库审核流程。市、州下辖县(市、区)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前第二款、第三款所列过程及结果应当存入评标专家电子档案。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为5年,每个聘期的第5年12月31日为届满时间。
省发改委通过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提前半年对即将聘期届满的专家进行短信提醒,并开放续聘申请通道。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按照入库标准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继续聘任,对继续聘任的专家不再开展入库培训测试。
对于未提交续聘申请或者经审核不再继续聘任的专家,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与其自动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
第十二条 省发改委通过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向评标专家推送其响应抽取参加评标的信息。
评标专家在聘期内未响应评标的百分率(电话无人接听、直接挂机、直接拒绝、响应后未参加等拒绝参评次数除以被抽取邀请总次数乘以100%)达到100%且5次及以上的,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不得继续聘任。
第四章 评标专家抽取和评标专家库共享
第十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一个评标专家库中无法随机抽取到足够数量专家的,应当从其他依法组建的相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或者省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六条 本省各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支持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线组建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
各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设立评标专家抽取岗位,明确工作人员,制定规范的工作流程,设置独立的抽取场所,配备监控设施、计算机等硬件设备,构建安全的网络运行环境。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前24小时内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抽取的,应当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所需专家的专业类别、具体人数、回避条件等信息。
运行服务机构抽取岗位工作人员通过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或者远程异地评标专家抽取工具接收前款所列信息,补充设定专家签到时间和请假联系电话后,完成抽取。
抽取岗位工作人员不得压缩评标专家路途时间,不得设定不一致的远程异地评标主场和副场专家签到时间,未能及时完成抽取需更改签到时间和补抽的情形除外。
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支持自动抽取。运行服务机构采用自动抽取的应当明确流程节点,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组建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所需专业类别的待抽取评标专家数量不得少于需要抽取人数的3倍。待抽取评标专家数量不足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项目需要的专业评审深度,通过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上一级专业类别或者合并若干符合要求的专业类别信息。因特殊情况采用线下方式提交的,应当存入招标项目电子档案。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被确定为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后,出现下列情形不能参加或者不能完成评标的,应当进行补抽:
(一)因故不能参加评标,在签到时间前1小时通过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手机APP履行请假手续的,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按照原抽取条件自动补抽,并向抽取岗位工作人员反馈情况。
(二)出现签到时间前1小时内通过电话请假、迟到超过30分钟(视同放弃此次评标)、依法回避等情形之一需要进行补抽的,由抽取岗位工作人员按照本细则第十八、十九条规定操作。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因工作、生活、健康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参加评标,应当通过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履行请假手续。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接收信息后,停止抽取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在提前销假或者请假期满后自动恢复。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运行服务机构推行席位制评标,统筹使用本地评标专家和评标席位资源,解决县(市、区)专家资源不足的问题,提升组织效率和评标质量。
第二十三条 省发改委按照《远程异地评标技术标准》和《评标专家共享技术标准》,建立健全与远程异地评标相适应的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协同管理机制,为评标专家参加远程异地评标提供服务保障,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提供支持。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承担评标专家的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
评标专家档案记录实行电子化,教育培训分为入库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分为评标履职考核和年度履职考核,动态调整分为停止抽取和调整出库。
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建立并永久保存评标专家电子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参加评标、教育培训和履职考核的情况,并动态更新。
第二十六条 省发改委每年度组织评标专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安排不少于5个学时的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电子化评标技能、廉洁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学习及测试。
第二十七条 评标履职考核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的监督考核和运行服务机构实施的现场考评组成。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评标专家在参加项目评标活动中,有《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并依法作出处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报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自收到处理结果5个工作日内,按照文书载明的信息,通过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提交《湖北省评标专家监督考核表》(附件6),并进行相应的动态调整。文书载明的信息未明确该违法行为是严重情节或者特别严重情节的,按一般情节录入。
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依据《湖北省评标专家现场差错行为清单》(附件5),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提交《湖北省评标专家现场考评表》(附件7);涉嫌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应当书面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报告后,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评标履职考核结果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每年12月31日清零,并按照以下规定运用:
(一)被记录1次一般情节违法行为的,由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对其进行短信提醒或者行政约谈;
(二)被累计记录2次一般情节违法行为的,视为1次严重情节违法行为,由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停止抽取其参加评标6个月;
(三)被累计记录3次及以上一般情节(1次严重情节按2次一般情节累计)违法行为的,视为1次特别严重情节违法行为,由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在22个工作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
(四)评标专家在1次评标过程中存在两个及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录,按记录次数累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运行服务机构分别记录的同一违法行为,按1次累计。
第二十九条 年度履职考核以一个自然年度为周期,每年12月31日截止,不足一年的按一个年度计算,考核标准如下:
(一)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被记录3次及以上一般情节违法行为的,或者未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二)除不合格的外,其他的考核结论均为合格。
第三十条 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结合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在库年限、参加评标频次等预警信息开展履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防范评标专家履职风险。
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为开展履职风险评估提供数据支撑,并对评标专家抽取操作实施在线监测预警。
第三十一条 评标履职考核结果和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应当通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对结果、结论有异议的,有权向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申请复核,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在收到异议后22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答复。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第三十三条 对于入库后,除年龄因素外,评标专家不再具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存在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在发现有关情形后22个工作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截至每年3月31日达到或者超过68周岁的评标专家,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与其自动解除聘任关系,由省发改委将其调整出库。
第三十四条 评标专家自愿退出省评标专家库的,应当通过省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提交书面申请的扫描件或图片。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接收申请后,停止抽取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在5个工作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
第三十五条 评标专家被调整出库后,原则上不得再申报省评标专家库。
第三十六条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按照《湖北省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附件4)执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于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评标专家足额发放劳务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评标专家的法律责任按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