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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新增19条禁止行为!新版政采负面清单征求意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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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了《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和政府采购当事人4个主体具体明确了66项禁止行为。

《中国招标》记者梳理发现《征求意见稿》与2021年版的《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2021版负面清单)相比,1条内容有所删减,新增19条禁止行为,具体如下:

(一)删减内容

“未依法依规公开项目信息”部分内容有所删减。

2021版负面清单具体内容

《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

未依法依规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非政府采购信息和非自治区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

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时间不一致。

未按规定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未依法依规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非政府采购信息。


(二)新增内容

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部分

对应环节

禁止行为

具体内容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环节

应采未采(序号1)

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序号2)

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未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未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序号3)

未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未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序号4)

政府采购项目未公开采购意向(除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紧急采购外)或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未公开采购意向。

制定政府采购需求环节

未按规定开展需求调查(序号5)

应当开展需求调查的项目未开展需求调查。


未建立需求审查工作机制(序号6)

未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

未合理设置核心产品(序号8)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未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采购执行中环节

未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序号26)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不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未按规定发布更正事项(序号31)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以及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未在原公告发布煤体上发布更正公告,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干预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序号32)

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摇号、抽签、抓阄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干预采购人自主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不具备从业条件(序号38)

不具备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未按规定移交采购档案(序号39)

代理机构注销时,未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并及时向注册地所在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未按规定更新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序号40)

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未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处理询问、质疑和投诉环节

未按规定处理询问事项(序号48)

未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询问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未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未中止履行合同。

未按规定处理质疑事项(序号49)

未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未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质疑答复内容不全面完整;

泄露质疑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

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未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未中止履行合同。

未按规定进行投诉答复或配合调查(序号50)

未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未以书面形式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未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收到财政部门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未立即中止采购活动。

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序号51)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②供应商部分

禁止行为

具体内容

转包、未按规定分包(序号57)

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未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

分包承担的主体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再次分包;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未依法依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序号58)

不具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征求意见稿》原文如下: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