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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延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有效期的通知,现将2017年11月16日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陕财办采资〔2017〕153 号)有效期继续延长。
关于专家评审费。评审时间以评审专家按通知规定准时到达并签到的时间为计算起点,以评审报告完成并签字的时间为计算止点。期间的用餐、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评审时间由采购代理机构予以记录。补抽的评审专家以实际到达评审现场时间为计算起点。评审期间评审专家因故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退出的,以实际离开时间为计算止点。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400元/人次的基数支付;超过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50元/半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800元。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因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如回避、项目延期或取消、专家多出等)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100元标准支付。
原文如下: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延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有效期的通知
陕财办采〔2025〕3 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结合我省实情况,现将 2017 年 11 月 16 日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陕财办采资〔2017〕153 号)有效期继续延长,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7〕153 号)
陕西省财政厅
2025年3月3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