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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负面清单大汇总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
近期,《中国招标》记者将北京、天津、湖北、湖南、新疆等省级层面招标投标负面清单进行对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国家层面法律、法规和其他文件作为依据,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等四类群体进行分类,梳理出一份负面行为清单。本期将推送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负面行为清单,以供大家参考。
评标委员会及成员负面行为清单 | |||
序号 | 负面行为 | 具体内容 | 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
1 | 应回避未回避 | 1.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
2.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第十二条 | ||
3.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第十二条 | ||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第十二条 | ||
2 | 不按规定开展评标 | 1.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 |
2.私下接触投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 ||
3.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
4.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
5.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 ||
6.在评标过程中,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
7.将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
8.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未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
9.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未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直接否决投标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十三条 | ||
10.因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未否决其投标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第二十一条 | ||
1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未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第二十一条 | ||
12.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五十二条 | ||
13.评标委员会未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第二十四条 | ||
14.对存在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未按照否决其投标处理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第二十五条 | ||
15.对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未要求投标人予以补正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
16.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第四十一条 | ||
17.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未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十二条 | ||
18.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十二条 | ||
19.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五条 | ||
20.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未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令第2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
21.将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考虑进评标价中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五十四条 | ||
22.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如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评审)程序正常进行;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拒绝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归还招标人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第四条、第四十四条 | ||
23.未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五条 | ||
24.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未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十三条 | ||
25.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未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未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十三条 | ||
26.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十二条 | ||
27.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未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
28.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未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 ||
3 | 收受财物或好处 | 1.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
4 | 透露有关评标情况 | 1.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
2.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的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十二条 | ||
5 | 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 1.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2.不配合投诉调查处理或者案件查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
3.在有关部门处理投诉、查办案件调查有关情况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作伪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