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e采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交流群
400-0809-508
位置 返回首页 今日焦点 关于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财政部答复!

关于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财政部答复!

发布时间:

财政部关于全国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1225号(城乡建设类030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库函〔202610

张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多措并举遏制造价咨询行业内卷,优化采购适配性的提案》收悉。所提问题切中实际,所提建议针对性强,对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提供了有益参考,现就您关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

政府采购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坚持结果导向和物有所值。诚如您所言,近年来,一些政府采购项目出现低质低价、恶性竞争的问题,既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又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削弱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创新动力,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我们分析认为,这一问题的产生,主要是采购人编制采购需求不清晰、不完整导致供应商盲目低价竞争,以及采购人采购时未考虑后续耗材或服务等全生命周期成本,致使供应商先以低价占领市场再垄断后续耗材或服务等多种原因导致。推动政府采购领域整治“内卷式”竞争,不仅是引导企业从“卷价格”转向“优价值”的内在需求,更是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关键举措。财政部高度重视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执行监管,积极推进优质优价采购:

(一)加快推动修改政府采购法。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有关方面推动修法工作,拟健全以采购需求为引领、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为抓手的全过程管理机制;构建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和项目特点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的制度导向;完善评审制度,明确异常低价审查要求,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原则。20266月,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已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指导采购人落实主体责任。出台《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要求采购人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强化采购需求管理,提高采购需求编制的合规性、完整性和非歧视性,增强评审因素设置的科学性,明确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同时要根据项目特点合理设置价格、商务、技术因素的分值和权重,推动实现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和优质优价。

(三)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2026年,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通过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夯实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等措施,从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部署开展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治理。明确将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报价平均值50%、低于次低报价50%、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作为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的标准,并允许采购人结合具体项目情况提高相关数值标准至不超过65%。压实评审委员会的责任,在评审中及时识别并处理异常低价问题。从2025年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先行试点情况看,取得较好效果。有30个项目触发异常低价审查程序,其中28个项目因供应商无法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被认定为无效投标,相关措施对供应商合理报价发挥了正向引导作用。财库〔20262号文件印发后,采购人和供应商普遍反映,上述措施对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于您提出的细化采购评审指标的建议。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综合评分法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并非“唯低价论”,供应商需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实质性要求,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各自报价,推动供应商之间围绕质量、价格等因素展开充分竞争,选出性价比最优的产品,这样既能保证产品质量,又能有效控制高价。对于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货物,采购人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可以相应降低价格分权重。下一步,财政部将持续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充分考虑不同项目实际,进一步优化评审规则、完善价格分权重,如信息服务、咨询服务的价格分权重可适当降低。

二、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根据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中小企业占比已超过99.8%。政府采购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工具,通过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向中小企业分包等措施,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关于您提出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公共安全类项目、重点民生项目的审计服务、造价咨询服务等不强制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建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未强制要求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必须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符合法定情形,不适宜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可不执行预留采购份额要求,如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按照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等。

综上,对于200万元以下的专业服务采购,主管预算单位应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统筹研判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如认为不适宜专门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采购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采购活动中给予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

三、关于强化监管协同

财政部和相关部门持续完善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推动政府采购领域提升治理效能,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加强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创新监管方式,不断完善“日常监督+专项检查”的监督机制,畅通供应商权利救济渠道,对一些因需求不清导致异常低价的典型案件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对异常低价问题较为突出领域加强督促整改,引导行业从非理性竞争向物有所值转变,为建设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创新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数据,积极做好行政区域内企业信息归集,同时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长效机制,加强信用管理,及时将行政处罚、生效的司法判决等信息归集至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行动态监管。

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推动信息共享,强化协同监管,抓好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相关政策落实,对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推动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探索推行造价咨询企业网上备案,强化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监管,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研究推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成果质量、信用等数据共享。通过多项举措协同发力,深入整治造价咨询行业“内卷式”竞争。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国库司010-68552389


2026731

来源|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