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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5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十章五十六条,明确了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资质资格与承发包管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勘察、设计管理,变更设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规定,主要亮点如下: 一是落实铁路政企分开改革相关要求,进一步厘清勘察、设计单位权责,并相应强化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和义务。国家铁路局对全国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开展勘察、设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对承揽的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负责。 二是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做好衔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提出了进一步优化铁路建设市场营商环境的要求。《办法》强调,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投标人资质、业绩、信用、人员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等条件要求,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强化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履约管理。《办法》明确,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设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履约管理,强化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履约管理的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勘察、设计费用。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工程地质勘察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擅自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迫使勘察、设计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等。 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地质勘察监理制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以及国家规定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条件等做了细化规定。《办法》指出,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其他新建(改建)铁路、铁路枢纽、大型站房等铁路建设工程可以根据需要开展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承担工程地质勘察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工程勘察资质,不得与勘察单位存在隶属及其他利害关系。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按照规定将完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办法》还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删除了勘察设计收费章节。 三是明晰了铁路勘察、设计工作程序,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在加强勘察、设计单位履约管理的同时,进一步保障勘察、设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办法》要求,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严格执行铁路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铁路建设工程勘察应当在设计工作之前开展。工程简易的铁路建设工程,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等。 四是明确了变更设计管理责任,对变更设计主要程序等作了原则性规定,为开展变更设计管理提供了政策依据。《办法》明确,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依法需经审批的,由项目审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概算、设计文件深度等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是开展施工图设计的前提。设计单位在开展施工图设计时,对初步设计批准的设计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修改。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按照规定将完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等。 五是明确了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管责任,增加了监管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约束条款,完善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条款。 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办法》规定审查勘察大纲或未按照《办法》规定验收勘察成果资料的,由铁路工程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工程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办法》规定编制勘察大纲,或者不配合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二)勘察、设计单位授权不具备相应条件的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或者未按合同约定设置现场配合机构、配备相应人员的;(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转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或者未按照规定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四)设计单位不配合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 依照《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监管人员在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招标